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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难题与完善建议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2-01-21
摘要:近年来,尽管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限制因素,互联网经营依然以势不可挡地态势成长和发展。在我国,农药网上经营每年速度快速增长,预计到2023年网上销售将突破100亿。农药互联网经营无疑已成为农药行业的新业态,如何在制度建设、农技服务和培训、监督执法等方面更好地完善监管,促进其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是当前应该思考的重要问题。1 境外农药互联网经营管理规定目前,美国、德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农药互联网经营,但

近年来,尽管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限制因素,互联网经营依然以势不可挡地态势成长和发展。在我国,农药网上经营每年速度快速增长,预计到2023年网上销售将突破100亿。农药互联网经营无疑已成为农药行业的新业态,如何在制度建设、农技服务和培训、监督执法等方面更好地完善监管,促进其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是当前应该思考的重要问题。

1 境外农药互联网经营管理规定

目前,美国、德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农药互联网经营,但实际上,在农药经营环节几乎没有互联网经营。日本对于农药互联网经营没有相应的立法,但是要求农药销售要遵守《毒物以及剧毒物取缔法》,该法明确禁止有毒物质非面对面的销售。在我国台湾地区,不允许农药在互联网上经营。可见,多数国家(地区)普遍认为农药属于有毒危险物品,是一种物技结合的特殊商品,使用技术要求较高,因此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经营、运输,并且认为互联网经营的方式也难以履行农药管理法规定的对农作物病虫害诊断、农药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等法定义务。

2 我国农药互联网经营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互联网农药经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行为作出了普遍性规定,根据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首先,界定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农药销售的,属于农药经营的范围。其次,规定利用电子商务从事卫生杀虫剂以外农药经营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最后,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农药经营者要履行要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履行要求其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等法定义务,并与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等。《农药管理条例》没有对农药互联网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针对农药经营的特殊性,对利用互联网从事农药经营的,作出了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实体店、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规定。

此外,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农药互联网经营者违法各自法定义务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和详细的罚则,让监管者有法可依,对农药互联网经营者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 农药互联网经营存在的问题

3.1 不同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差异很大

农药互联网经营形式多样,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建自营网店、微信、QQ、微博等,销售方式五花八门。不同电子商务平台,例如京东、淘宝、拼多多、农一网等,运行差异较大。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近两年阿里巴巴已经与农药行业协会合作,通过开展净网监督行动,关闭了3000个侵权商店;京东和腾讯也与农药行业协会建立了初步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经营的监管;而有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仍然疏于对农药网络经营监管,让没有资质的农药经营者通过转单飞单模式扩大农药经营范围,严重违法。

3.2 互联网经营假劣农药问题突出

多样化的网络销售,让假劣农药鱼目混珠,购买者真假难辨。销售面广、群体复杂、隐蔽性强、IP地址复杂等特点使农药假劣问题突出。审查农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识别农药标签等辨识假劣农药的责任主要在农药经营者。农民对农药标签、生产企业的真伪直接判别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调查发现,目前电商平台销售的假冒产品通常以假冒登记、添加隐性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多种形态存在,大多比较隐蔽难以发现,同时存在撕毁或破坏标签、销售过期农药、刮码擦码等违规经营行为,农民在网上购买农药使用后发现药害或药效问题则往往时已晚。

3.3 互联网购买农药维权难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确认电子商务平台属地监管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地、农药经销商注册地与经营仓储场所在全国各地,可能形成多地农业农村部门交叉监管的真空地带,或者跨区域监管困难。而且网络购买农药的基本的消费者是农民,由于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维权意识薄弱,辨别真假能力低,网络经营农药样式的多样性,交易的复杂性,网络的虚拟性,从而使得农民容易被骗,维权更加困难、成本高。

3.4 互联网经营农药指导用药服务弱

农药经营不只是买卖,更需要提供指导农民科学施药的服务,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诊断,开方卖药,是一整套服务的过程。现在网络经营农药,简化了服务过程,大多数是买卖关系,经营者难以做到向购买人询问、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所购的农药是否适合防治病虫害难以判断,农民难免出现滥用药,用错药。

3.5 网络农药经营者难以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农药经营的应当具有实体店,农药生产经营者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的责任主体。实践中,网络经营依靠物流将农药售卖到全国各地,农民使用农药后的包装废弃物,更难收集返回给经营者。返还所产生的收集、运输费用由谁承担;在物流、仓储过程中如何保障农药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相关人员如何得到相适应的防护,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等等仍需解决。

3.6 监管机制不能适应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特点

《电子商务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虽已出台,但是地方执法部门如何创新机制体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大问题。调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的纠纷处理机制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正规农药企业的投诉,专门的部门处理打假维权纠纷,但是执法部门针对网上侵权及违法行为的证据搜集、认定以及法院采信的证据标准等方面仍缺少监管机制体制和实施监管的有力抓手。另外由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农药电商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基层农业执法部门缺乏监管手段、能力和经验,不熟悉执法流程等,造成对线上销售假劣农药的打击力度不足,监管滞后。

4 创新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互联网农药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前所遇到的监管难题,不是法律问题,是如何创新机制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4.1 发布《电子商务经营农药管理意见》

以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名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有毒有害物质互联网经营的意见,将农药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一是公布《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将限制使用农药、杀鼠剂、农药原药、部分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潜在风险或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农药列入。细化清单主要内容,明确哪些农药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二是推行农药网上实名购买制度,如实记录购买人的身份证件等信息。三是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要履行对平台销售农药的经营者身份和资质查验、登记档案、保存所发布的农药信息、交易信息等,并主动排查、清除违法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农药执法。四是强化互联网农药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要求其在首页显著位置,醒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所经营产品的照片等,履行询问购买者用途、告知产品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建立经营台账和登记购买者信息等义务。

4.2 制定《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规范》

以“农药经营行为规范”为基础,结合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特殊性,制定《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规范》。围绕互联网经营农药的整个环节,细化网络经营农药的要求,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4.3 联合多部门开展互联网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各部门联合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重点清除无资质农药经营者,严厉打击销售禁止在互联网上售卖的农药的经营者。二是责令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农药经营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三是根据监督检查信息,追查非法农药产品的来源,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农药黑锅点和违法生产经营者。

4.4 切实做好互联网经营农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以《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编写互联网经营农药执法监管培训教材。系统梳理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执法者等不同主体的法律义务、监管内容与方式、责任追究等,作为统一普及法律或专业知识的依据,指导地方更好监督执法。分类举办宣传培训班。积极发挥农药行业协会的作用,结合相关会议、培训,向农药生产经营者专题讲解互联网经营农药的有关规定,向农药执法者培训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监管规定等。

5 结束语

“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无处不在”。互联网为农药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机遇,已成为农药行业一个新的增长点。加强对农药互联网经营新业态的监管,需要管理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探索更好的监管模式,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助推互联网农药经营健康发展。(文章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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